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项目要求的通知 |
国食药监保化[2011]427号 |
2011年09月21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先后发布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有关工作,现对申报资料项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中“产品名称命名依据”或“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部分增加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二、申报资料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部分明确或增加以下项目内容: 三、申报资料中“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部分增加使用方法项目内容,明确阐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并应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注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
-
服务流程资料添加中....
- 官方收费资料添加中....
- 基础法规资料添加中....
- 相关服务资料添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