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项目名称: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首次申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二)改变或增加生产现场、实际生产企业变更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
三、审核的依据: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6]124号);
4.《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卫监督发[2006]191号);
5.《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
6.《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
四、审核方式:采取资料审核的方式,即根据以往对生产企业许可和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在资料审核基础上再进行现场审核:
(一)最近一年生产企业未接受过卫生监督;
(二)最近一年有过被查处的违法行为;
(三)最近一年监督抽检发现该生产企业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
(四)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的。
五、审核条件:
1.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广东省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完整、规范。
六、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提交下列资料(一式四份):
资料编号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资料编号2、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
(2)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配方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4)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含有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应提交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6)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还应提交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8)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资料编号3、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标明所用到的生产设备、原料);
资料编号4、与该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清单;
资料编号5、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6、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申报资料必须加盖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单位公章;
资料编号7、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资料应逐页由申报单位和生产单位加盖印章确认(委托加工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都要盖章)。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内容完整、清楚。
八、申请表格:
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doc
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doc
九、审核实施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审核程序:
十一、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现场审核的,增加30日;自审核意见作出之日起,3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时限。
十二、技术审查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三、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化妆品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处
十四、其他:
(1)通过卫生条件审核的申请单位,到省局受理大厅领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包括审核表及所附材料),提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
(2)申请企业也可以在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时提出抽样申请,省局在卫生条件审核后委派抽样人员到实际生产企业试制现场抽样。
(3)委托生产的,申请企业(委托方)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在《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申请表》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产品抽样单》中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生产企业在提交行政许可抽样申请时应当出具申请企业签字、盖章的委托授权书。
(4)本工作程序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对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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