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较14年前的第15号局令变化不少。重点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依据新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650号令)规定的分类原则;
统一相关原则,明确“风险程度”判定应综合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等因素,强调了“预期目的”在分类判定中的作用。
二、调整、细化医疗器械产品的“归类” ,以利分类判定:
医疗器械分无源接触人体、无源非接触人体、有源接触人体、有源非接触人体等“形式” ;细化了医疗器械使用状态或其产生的“影响” 。
增加了“有源植入器械”和“独立软件”,删除了“一次性无菌器械”,避免不同了类别的交叉。
三、根据医疗器械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重新评估界定了分类判定表及建立了特殊判定原则。
明确“包”类产品应当与包内分类最高的医疗器械为分类依据;增加药械组合产品、可吸收产品等按三类管理的要求;无菌提供、内镜下重复使用的产品,按二类管理。
令分类规则更加科学合理,判定一个产品的类别应综合考虑“分类判定表”和“特殊分类原则” 。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用语的含义,完善有关用语的含义范畴。
如:提出“侵入器械”的概念;使用时限之“短期”含24小时,“长期”含30日;根据临床需要,使用未改变预期目的的同种医疗器械替换时,仍然视为“连续使用” ;明确“独立软件”概念,以区分需硬件“软件(或程序)”等。
15号令中的用语含义“交叉”概念较多,新的释义更为准确。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当属“植入器械”,增加了“用于替代人体表面或眼表面”的医疗器械产品。植入产品不再局限于“体内或自然腔道”。
医疗器械新分类定义中,三类器械虽然删除了“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而从本稿中可看出,植入器械依然按“三类”管理。
五、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在本分类规则之列。
六、体现了“动态调整分类”的原则。
CFDA建立“专家委员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分类目录。
以上变化,将体现出我国医疗器械分类监管更加科学规范,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医疗器械发展方向对监管提出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