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 告2014年 第13号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为了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1日
2014年第13号通告 附件.doc
400-9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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