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子目录修订意见的函 |
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号 |
2014年02月08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分类管理,科学划分医疗器械管理类别,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司组织对2002年印发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中部分子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和内窥镜设备》、《6824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5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9眼科仪器和器具》、《6870医用软件》等6个子目录印发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局(单位)在本辖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司。意见反馈时间截止至2014年3月14日。 联 系 人:袁鹏
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号 附件1.xls 食药监械管便函〔2014〕4号 附件2.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