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4月22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34号公告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34号公告附件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