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
医疗器械广告许可 |
二、受理机构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 |
三、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四、岗位联系人 |
五、联系电话 |
0571-81393628 |
六、服务对象 |
企业(组织) |
七、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八、收费情况 |
九、设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 |
十、申报条件 |
(一)拟发布广告的产品,必须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准产注册证书;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中已载明的生产企业或注册代理机构(境外产品)所在地在浙江省区域范围内; |
十一、材料明细 |
(一)书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A4纸)一式五份,及导出的电子文档; |
十二、办理流程 |
省局受理大厅受理 →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十三、流程图 |
十四、表格下载 |
需事先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xzml.htm),下载安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系统”(使用说明参阅该软件的帮助)。通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及电子文档。 附件: 广告申请客户端软件 userfiles/fil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3号)(1).rar
|
十五、网上受理 |
十六、结果查询 |
十七、监管措施 |
纪检监察室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撤销该企业该品种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被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四)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