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受理统一由业务科负责办理。
二、样品质量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委托检验应提供以下文件:
1.医疗器械、药包材注册检验应提交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相关处室盖章填写下达的抽样通知单。质量监督检验按省局或国家局相关文件执行。委托检验应与我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2.受检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国家、行业标准,也可以是经备案认可的企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客户确认的标准或技术文件等;
3.洁净室(区)检测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提供受检区域的平面布置图、洁净级别和房间面积,必要时提供相应检测标准。
三、受检样品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注册检验及委托检验,所提供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包装应符合标准或相关文件的规定;
2.对特殊要求的检验,样品的产生按有关规定进行;
3.其它委托检验,按协议规定办理。
四、检验受理
委托检验、注册检验的样品经确认符合要求,交纳检验费后方可受理。
五、检验工作的时限
为保证检验工作按时完成,根据产品种类不同,规定工作时限。在检验过程中若出现因委托方所提供的标准或产品问题使检验无法继续进行,延误的时间不计入检验工作时限内,“加急检验”按约定的时限完成。
1.根据医疗器械产品检验项目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由委托方和本所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确定检验时限。其他受检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时限为45 个工作日(致敏试验除外);
2.药包材产品检验时限为45 个工作日(药包材相容性试验、致敏试验、特殊需分包检验的产品除外);
3.洁净室检测时限为15 个工作日(从现场检测时间算起);
4.特殊类型产品检验时限按检验协议执行。
六、检验终止
实施检验过程中,若出现因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或产品问题,或因本检验机构不可抗拒、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不能继续进行检验的,检验工作中止。需委托方配合解决问题时,委托方应在接到通知(电话或书面)3 个工作日内与业务科取得联系,解决问题的时限双方约定,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超过约定时限问题仍未解决,应再次协商,最终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否则检验工作终止,并根据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情况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