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
许可对象: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人
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许可收费:不收费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所需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1所要求的补办第Ⅱ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1--8633300;传真:863338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不予受理,当场退回。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行政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确认企业遗失情况属实与否,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补办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补办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五、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交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发证的,将写明理由的《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一份)移送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3、通知申请人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4、公告行政审批结果。
5、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含文书制作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会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73。下载:补办注册申报资料、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