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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Ⅱ类体外诊断试剂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第Ⅱ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事项变更

  许可对象:第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持有人

  许可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正材料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

  2、登记事项变更(如下):

  (1)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

  (2)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3)产品名称的文字性改变

  (4)产品标准非技术性变更

  (5)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

  3、许可事项变更(如下):

  (1)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2)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3)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

  (4)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

  (5)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6)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

  (7)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

  (8)其他许可事项变更。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633300 ;传真:863338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负责行政审查。

  1、形式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需要补充完善资料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告知书》,4日内移交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对拟申报变更的注册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书写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由医疗器械处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交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不同意发证的,将写明理由的《湖南省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一份)移送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由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六、公告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公示审批结果。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暂行办法》执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局纪检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8633373。下载:变更注册申报资料、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

全国服务热线:

400-9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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