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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服务介绍


GHTF格慧泰福医药技术服务机构

    作为国内领先的全方位服务于医疗器械行业咨询、认证、注册、检测、管理和临床试验CRO技术服务单位,只专注于医疗器械行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医疗器械法规咨询、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咨询、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咨询、医疗器械注册咨询、医疗器械认证咨询、医疗器械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咨询、ISO13485认证咨询、FDA510K注册、欧洲CE认证咨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CRO服务等,服务20个省市超过1000多家医疗器械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基于此GHTF格慧泰福技术服务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一、生产许可证代理服务对象

  针对境内开办、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代理服务

二、生产许可证办理行政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7号)

  2、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3、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2014年第15号通告)

  4、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4号)

  5、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6、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4号)

  7、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5号)

  8、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6号)

  9、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1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22号令)

 

三、GHTF格慧泰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服务涵盖:

 

    1)CFDA医疗器械生产厂房平面图纸设计咨询服务

    2)CFDA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运行咨询服务

    3)生产许可证生产登记产品的登记办理服务

    4)CFD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报办理服务

    5)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服务

    6)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办理服务

    7)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企业自查顾问咨询服务

    8)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模拟审核顾问服务

    9)CFD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设备配置与选型辅导服务

    10)CFDA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筹建咨询服务

    11)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培训服务

    12)其他CFDA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咨询服务


 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辅导法规相关: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的证件,由当地药监局审核颁发。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第六到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其中:
  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第二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第三到六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
  第七到十位X代表4位数备案流水号。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九)工艺流程图;
  (十)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经营办法》)已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办法》、《经营办法》的宣贯和培训,深刻理解、熟练掌握,并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备案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申请,在《生产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现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生产办法》实施后,对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的,生产企业应当于2015年3月31日前按照《生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四、原已办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备案的,《生产办法》实施后,委托双方任何一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到期或者发生变更、延续、补发时,原委托生产登记备案应当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生产手续。

原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登记备案的,其委托生产登记备案至2015年3月31日终止,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委托生产相关手续。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涉及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可生产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止。跨省设立的生产场地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涉及跨设区的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可生产至2015年3月31日止。跨设区市设立的生产场地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生产办法》的有关规定,单独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六、出口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出口产品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销往国家(地区)以及是否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等内容。

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备案应当按照《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在《经营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经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八、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经营办法》实施后,对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延续、补发的,涉及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经营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涉及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经营办法》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九、《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和本通知中涉及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十、自《生产办法》和《经营办法》实施之日起,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样本)及制证规格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样表)

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申请表(样表)

4.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延续申请表(样表)

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样表)

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表(样表)

7.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表(样表)

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样表)

9.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表(样表)

10.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补发表(样表)

11.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表(样表)

12.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样表)

13.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样表)

1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本)及制证规格

1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样表)

1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样表)

1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样表)

1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样表)

1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样表)

2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样表)

2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样表)

2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样表)

2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日

 

广东省内申请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格办事指南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内申请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格的企业

  2.申请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3.申请条件:

(1)持有本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2)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3)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

(4)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5)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6)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7)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受理地点

地址: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交通指引:附近公交站:东峻广场站、动物园南门站;附近地铁站:杨箕站、动物园站;

地图:

  (四)办理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的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实施机关的权限:核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资格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需网上申请的,按要求填报。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目录

  (1)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申报后必须导出打印《申请表》,附校验码,上报的《申请表》纸质文档应与网络填写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并取得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2)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5)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份;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

  (6)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7)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9)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10)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11)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药品检验所等)出具的一年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包括:净化车间、万级净化检测实验室);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请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申请检查确认书;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4)如实填写的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表,如生产无菌或植入医疗器械的提交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自查报告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自查报告。

  注:如有提供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结果通知单。

  2.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的“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相同;“生产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和名称填写。“企业意见一栏”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签署“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2)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

  (3)环境检测报告应附洁净生产车间布局图和洁净实验室布局图。

  4.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1)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申报后必须导出打印《申请表》,附校验码,上报的《申请表》纸质文档应与网络填写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并取得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2)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3)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4)申请检查确认书.doc

(5)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表.doc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6)《授权委托书》(样本)

(7)《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说明

(8)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采购心脏起搏器裸机方式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意见

(10) 有毒物品的说明

(11)关于进一步做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4.doc       粤食药监械4_附件.doc

(12)关于进一步做好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等工作的通知
    粤食药监械51.doc   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内容.doc

(13)关于企业使用无进口注册证书的进口“羊肠线”换包装生产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械函[2009]40号.pdf

(14)关于对部分出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实施目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595号.wps

(1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1]54号506.pdf

(16)转发关于部分企业直接装配(包装)国外产品组织生产问题的复函

(17)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用洁净厂房建设的要求

(18)生产许可证相关问题答疑

(19)关于进一步发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作用的通知 食药监办213

(20)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3972


           

(九)办理时限

  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4.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整改时间)。

  (十)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2.电话咨询。020-37886014,37886015(受理)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政编码:510080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

3.回复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网上提交。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后续工作。

(2)窗口提交。

接收部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业务受理处。

省局接收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2.提交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三)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

  (五)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证件领取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87612331

  (3)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gdda.gov.cn/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28楼;邮政编码:510080

  2.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GHTF格慧泰福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备案)服务介绍

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要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开办第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药监局进行备案;开办第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向省(直辖市)药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2.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资料要求

申办流程申办资料要求及确认工作客户配合工作内容
具备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相应复印件
确定生产许可范围

1.确认需要办理生产许可的品种(第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备案)

2.具备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

提供注册证与技术要求证
申请前准备工作人员及培训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
2.企业的生产、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提供相关人员身份证及证书等
场地及设施1.生产场地证明文件的协助整理。
2.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的配置建议指导。
3.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或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
提供生产场地及设备的证明文件
生产产品及生产工艺指导客户对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资料编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协助建立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文件体系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自查自评协助企业完成自查服务配合自查自评

生产许可证

申报资料编制

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编制与确认签字盖章
准备电子及纸质申请材料在线申请,并打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如适用),及其它申请材料核对及签章
生产许可受理,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 
配合资料补正及现场核查
配合现场核查
生产许可公示及发证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获得生产许可证书

 3. 服务流程


 4. 服务内容

1. 为第Ⅰ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服务。

2. 提供确认生产场地符合要求以及平面布局审核与完善的相关咨询服务

3. 提供确认生产、检验设备符合要求的相关咨询服务

4. 提供人员团队建立与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

5. 提供产品试生产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6. 提供试生产过程风险评估及管理的服务

7. 提供批生产记录制作的服务

8. 提供产品相关工艺验证的服务

9. 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咨询服务

10.  协助办理第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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