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同监管电子平台(http://203.91.57.46:9080/szyj/)网上提交行政许可预审申请。预审通过的,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内 容 | 《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办理 |
法律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如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拟注册产品为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行到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界定产品类别。) |
条 件 | 企业应具备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资格,并已取得所申请变更的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 |
申请材料 | 1.《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变更)申请表填写示范:申请表填写示范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一)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二)业务处审查,做出是否同意核发《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的决定;(三)局领导审批;(四)业务处打印《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并移交政务窗口书面通知申请人。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有效期与原注册证相同。 |
法律效力 | 取得《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批件》后,方可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生产销售该产品。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