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变更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5.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6.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内容发生变化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 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2、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 3、变更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代理人。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1、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2、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3、变更注册产品标准中所设定的项目、指标、试验方法等; 4、变更产品说明书中的内容,如变更或增加包装规格、增加适用机型等; 5、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产品有效期; 6、增加临床适用范围,如增加临床适应症、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等; 7、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 8、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变更。 许可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表》可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http://www.cqda.gov.cn)下载,企业不得擅自设定申请表格的格式。 2、证明性文件: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以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表》、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下列变更申请事项,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性文件: (1)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2)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 (3)变更注册代理机构; (4)变更代理人。 4、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申请,应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1)变更生产过程中所用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 (2)变更检测条件及参考值(或参考范围)等。 5、变更产品储存条件和/或有效期:应当提供有关产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6、修改注册产品标准,但不降低产品有效性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有关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 7、变更生产地址(生产场所的实质性变更)的变更申请:第二类产品应当提供对新的生产场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报告。第一类产品根据需要提供生产企业对在新的生产场地生产进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报告。 8、对产品说明书和/或注册产品标准中文字的修改,但不涉及技术内容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供修改的理由及变更前、后的产品说明书和/或产品标准。 9、增加或变更包装规格:应当说明变更理由,提供变更前后的注册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提供采用增加或变更的包装规格产品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10、增加新的适用机型:需提供采用新的适用机型进行分析性能评估的试验资料。 11、增加临床适用范围的: (1)增加临床适应症,提供针对增加的临床适应症所进行的分析性能和临床试验资料; (2)增加临床测定用样本类型,提供采用已批准的样本类型与增加的临床测定样本类型进行的对比试验资料。 12、其他可能影响产品有效性的变更:根据变更情况提供有关变更的试验资料。 上述资料3~12项中,变更某一项或多项时,按照变更项提供相关资料。 1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申请材料要求: 1、申报资料应分别按上述要求准备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二份及标准和说明书电子文档;提供原件的,再提供复印件; 2、申报资料每项文件的首页右侧贴上提示标签,标签上标示顺序号;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申报资料中打印或文字填写务必清楚、整洁,避免错别字;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5、凡为复印件的申报资料应清晰,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6、申报资料中涉及外文资料(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除外)的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 7、每份申报资料封面应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人代表签名。 标准: 1.确定本次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职权范围; 对于申请人未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重新注册申请但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按首次注册申请程序及要求办理产品注册。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申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4.核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清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对材料如有虚假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于提交的电子文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5.核对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是否一致,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清晰; 6.核对所有申报材料左页边距是否大于20mm(用于装订); 7.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岗位责任人:市局受理中心人员签收人员和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受理中心签收人员按所需材料目录清点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的,发申报资料签收单。 2、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由医疗器械处填写《受理通知书》,受理中心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由医疗器械处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理中心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 标准 1.《体外诊断试剂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 2.综述资料 应能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预期风险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进行了考虑、控制和确认。 3.产品标准及有关说明 (1)注册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符合相关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文本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及有关规定; ——产品的主要安全、有效性指标应已经列入注册产品标准。 (2)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提交采标说明,说明应符合《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审查要点包括: ——应明确产品上市后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应明确产品规格、型号的划分; ——应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所提交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为最新版本。 4.产品使用说明书 (1)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应规定,并参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编写。 (2)产品的主要组成成分、性能指标应符合产品标准中相关内容; (3)产品的适用范围应准确反映产品的预期用途,并与专家评审意见(如有)相一致; (4)说明书中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的命名原则。 5.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 (1)产品自检报告中各项检测项目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2)如有委托检测项目,应提供被委托方出具的的检测报告及委托检测协议,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有效期内。 6.包装、标签样稿 (2)如有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文字的2倍。 注:以下资料注册申请时不需提供,由申请人保存;如技术评审需要时。申请人应能够提供: 1.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主要原材料包括:抗原、抗体、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定值试验资料等。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 2.需要咨询专家或举行听证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4.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经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通知企业修改。 5.对于修改补正后且符合审查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6.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出具退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7.对拟不予批准注册的申请材料,写明问题和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局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复审人员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未通过审议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三、审定 1、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复审意见进行确认; 4、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3、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四、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3.制作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准确、无误; 4.制作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投诉渠道; 5.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制作《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2份(其中1份入卷),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 2.对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3.将所有资料退还受理中心。 五、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 受理地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68810536)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咨询与投诉机构 : 咨询: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电话:68811126) 投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电话:68810662)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电话:68713734) 受理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体外诊断试剂变更(补办)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注册证号: 注册证有效截止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说明 1、申请表必须打印,务必清楚、整洁。 2、本申请表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如申报材料中有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问题,请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说明 4、表中产品名称、申请单位和注册号均指已获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批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
变更(补办)申请应附材料及顺序 注:请在对应项目左侧方框内划√。如根据有关规定,某项材料不需提交,请在该项目左侧的方框内划#,并在本表“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写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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