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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
 

许可内容:境外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
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收费:无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文件《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 15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 价费字534号)。
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3: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4: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5:拟订产品标准及标准说明;
资料编号6:注册检测报告;
资料编号7: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8: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9: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10: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资料编号11:稳定性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12:临床试验资料(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资料编号13:生产及自检记录;
资料编号14:包装、标签样稿;
资料编号15: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A.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装订成册。
2、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应当按照“基本要求”规定的顺序排列。各项资料间应当由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资料项目编号。
3、申报资料一式一份(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一式二份)。首次申报资料另交副本一份。
4、由申请人、代理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凡装订成册的不得自行拆分。
5、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各项申报资料(申请表、上市批件、产品标准、检测报告、说明书)中的申请内容应当具有一致性。若有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应当标注。
7、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8、申报资料受理后,当《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交补充申请,其他情况不得自行补充资料。
9、产品名称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命名原则。
10、以下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申请表;
(2)综述资料的摘要,其中:产品预期用途(500字以内)、产品描述(200字以内)、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100字以内)、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200字以内)及其他(200字以内);
(3)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4)产品说明书。
以上电子文档除申请表外,其余均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1.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表内各项;  

2.申请人项目用英文进行填写;  

3.罕见病、特殊病种及其他情况,要求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注册申报资料的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并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提供相关的文献资料。

(二)证明性文件  

1.境外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1)可以合法生产医疗器械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中有产品类别描述,其类别应覆盖申报产品; (2)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3)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4)在有效期内。  

2.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原产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是指申请人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产品在本国(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如是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应为完整的公证件)。 (2)对于境外无需获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的产品需提供:  

a.该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证明文件;  

b.在原产国合法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3)原产国(地区)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如有)。  

(4)在有效期内(如有)。  

(5)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包装规格(如有)应与申报的产品相符。  

(6)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7)当生产企业名称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如公司合并、收购等情况,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符合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通过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1)复印件须经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2)在有效期内(如有);  

(3)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须包含申报产品;  

(4)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一致;  

(5)当生产企业名称与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如公司合并、收购等情况,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 

 4.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承诺书、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1)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  

(2)申请人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登记证明或境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人承诺书。  

5.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承诺书、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1)指定注册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2)申请人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登记证明或境内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注册代理机构承诺书。  

6.有关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1)声明中应列出所有申报资料的清单;  

(2)原文声明由申请人出具;  

(3)中文声明由代理人出具;  

(4)声明中应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三)综述资料  

1.产品的预期用途:  

(1)产品的预期用途;  

(2)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的背景情况; 

(3)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 

2.产品描述:  

(1)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  

(2)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  

(4)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说明。  

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  

(1)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牛、羊源性的材料应当根据《关于含有牛、羊源性材料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6〕407号)的规定予以说明;  

(3)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证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  

(4)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的病毒灭活等保证安全的具体试验方法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有关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1)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  

(2)对该产品的评价。  

5.其他:  

(1)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  

(2)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  

(3)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  

(4)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

(四)产品说明书  

1.产品的原文说明书及完整翻译件;  

2.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格式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  

3.如在产品原包装内无原文说明书的,应由申请人出具说明文件,并由代理人按《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编写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  

4.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说明书文本一致性的声明。(五)拟订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1.拟定的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应当包括英文版和中文版,中文版一式两份,并提供两份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的声明;  

2.拟定产品标准文本的中文版应当符合GB/T1.1的要求; 

3.拟订产品标准的英文版应当由申请人签章,中文版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4.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适用标准的,申请人还需提交:  

(1)所申请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声明;  

(2)承担产品上市后质量责任的声明;  

(3)有关产品包装规格划分的说明。
(六)注册检测报告  

1.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具有承检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的原件;  

2.所检产品的包装规格应当在本次注册申请的范围内;  

3.检测类型应当为进口注册检测;  

4.第三类产品应当进行连续3个生产批次样品的注册检测。

(七)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1.主要原材料的选择、制备及质量标准(包括抗原、抗体及主要原料)的研究资料; 

2.质控品、校准品(标准品)的原料选择、制备、定值过程及试验资料;  

3.标准品的溯源性文件(具体的溯源过程)。

(八)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  

1.主要生产工艺描述(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指示系统等)及确定依据;  

2.反应体系的组成;  

3.被测样本的要求;  

4.试剂用量;  

5.体系的反应条件;  

6.体系的有效性确定方法(校准、质控方法);  

7.提供各种验证资料。

(九)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1.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不精密度、批间不精密度等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2.如申报注册产品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则需要提供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3.如注册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提供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4.分析性能评估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

(十)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资料 

1.确定参考值(参考范围)所采用的样本来源;  

2.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方法;  

3.参考值(参考范围)确定的详细试验资料及总结。

(十一)稳定性研究资料  

1.稳定性研究方法的确定依据;  

2.稳定性研究的具体方法、过程;  

3.必须提供至少3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稳定性和开瓶稳定性(如有)的研究资料;  

4.必要时提供加速破坏试验研究资料。

(十二)临床试验资料  

1.境外临床试验资料。  

2.境内临床试验资料,具体要求:  

(1)第三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3家(含3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2)第二类产品:申请人应当在不少于2家(含2家)省级卫生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3)对于特殊使用目的的产品,可以在符合要求的市级以上疾控中心、专科医院或检验检疫所、戒毒中心等机构开展临床试验。  

(4)临床试验协议:分别由临床试验机构及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5)临床试验方案:由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伦理委员会(牵头单位)盖章;  

如该临床试验无需伦理委员会同意,应当由临床试验机构中的牵头单位提供有关伦理事宜的说明并签章。 (6)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报告封面应当包括:  

a.进行临床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  

b.临床试验开始日期和完成日期;  

c.各承担临床试验的主要负责人签名、临床试验机构签章、统计学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申请人或代理人盖章;  

d.产品注册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7)对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  

a.由临床试验机构的牵头单位或申请人(代理人)完成;  

b.封面内容与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的封面内容相同。  

(8)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试验结果、同时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  

(9)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批号应当与临床试验前申请人做检测时所用样品的批号一致,临床试验前的检测可以是申请人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也可以是申请人委托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0)对于校准品、质控品、参比液等,不需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11)本部分所称临床试验机构签章是指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和/或临床试验机构中的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十三)生产及自检记录  

提供连续3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

(十四)包装、标签样稿

(十五)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如有)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境外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申办流程示意图


申请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医疗器械技术中心技术审评(60日)SFDA审查并作出决定(30日)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决定(10日)

许可程序:
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资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境内第三类、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受理标准》(国药监械[2005]111号)、《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形式与基本要求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609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审查: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即将申请材料送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包括产品检测和专家评审,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许可决定:
收到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完成技术审评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30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事项变更: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咨询机构:
GHTF格慧泰福医药技术服务机构
 
全国服务热线:

400-990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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